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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0)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49:47浏览量:622

  第十二章 法医学鉴定

  第二节 死亡原因的鉴定

  ★死亡——生命活动的终止。判断死亡的传统标准是心跳和呼吸不可逆转的完全停止,故传统的死亡概念就是心脏死亡和肺死亡,

  ★心脏死亡——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心脏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心脏本身的严重损伤或疾病。

  ★肺死亡——又称为呼吸死亡,是指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引起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呼吸系统的严重疾病、机械性窒息、抑制呼吸的毒物中毒等。

  ★脑死亡——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功能不可逆转终止引起的死亡。可见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脑出血及脑原发性疾病等。

  死亡原因的概念和分类

  死因——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情况。

  死亡原因的分类

  1、根据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死亡的诱因、辅助死因。

  2、根据在联合死因中的地位分为主要死因、次要死因。

  3、根据损伤或疾病引起死亡发生的机会分为绝对死因、相对死因。

  ★根本死因——引起死亡的原发性损伤或疾病。

  ★直接死因——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的并发症。

  ★死亡诱因——使身体原有的潜在的致命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

  ★辅助死因——在死亡中起辅助作用,促进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导致死亡的因素。

  ★主要死因——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

  ★次要死因——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

  ★绝对死因——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人必然致命的损伤或疾病。

  ★相对死因——又称为条件性死因,只有在某些条件存在时才能致死的损伤或疾病。根据所需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个体性死因和偶然性死因。

  ●死亡原因的鉴定

  1、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检查;

  2、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现场勘查等进行综合分析。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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