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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2)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50:58浏览量:920

  第十二章 法医学鉴定

  第四节 法医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活体损伤鉴定的任务

  1、受伤未死的被害人,搏斗中受伤的罪犯、工商事故中受伤的人体等

  2、是否患病、识别诈病造作病及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

  活体损伤检验与鉴定的程序

  1、案件受理;

  2、阅卷和调查

  3、法医临床学检查(活体检验、辅助检查、现场勘验)

  4、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

  ★损伤程度的分类

  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使人肢体残疾、容貌损毁、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害。

  轻微伤——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轻度且短暂的功能障碍尚未构成轻伤的损害。

  目前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定位不准、概念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损伤程度的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目前全国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中评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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