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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1)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3-05 10:26:57浏览量:588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

  ★ 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性质:

  (一)、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常识和普遍经验即可作出判断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无需鉴定,法律问题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1、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

  A.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B.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首先司法鉴定实施主体首先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构;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均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相关法规还做了具体规定。

  3、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司法鉴定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的手段;

  司法鉴定是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程度的重要辅助手段。

  (四)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又称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什么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

  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司法鉴定人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没有初次鉴定的启动权;

  ☆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拥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

  ☆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拥有初次鉴定的申请权。

  ☆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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