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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2)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3-05 10:27:39浏览量:753

  第一章 司法鉴定概述

  第二节:司法鉴定的特征与作用

  ●司法鉴定的特征——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

  合法性要求:

  1、鉴定启动主体是法庭主体;

  2、鉴定实施的主体是法定主体,即具有鉴定资格的人;

  3、鉴定机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4、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5、鉴定的客体(检材和样本)是依法取得,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供鉴定客体;

  6、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指司法鉴定人的中立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独立的进行观察、检验、分析,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受外界干预。

  ★司法鉴定的作用

  1、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供重要的依据,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为调查活动提供线索;

  2、司法鉴定可以为审查核实其他证据提供依据;

  3、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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