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概括
第二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集中型;另一种是分散型。
★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隶属于一个组织系统,具有统一的管理体制。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是法国。
★分散性司法鉴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分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彼此之间相互独立。美国堪称为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集中型与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优缺点?
集中型:
1、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和统一监督;
2、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
3、有利于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4、有利于统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分散型:
1、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系统的需要;
2、但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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