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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8)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3-05 10:30:47浏览量:921

  第二章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概括

  第五节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

  ●两大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

  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法庭询问:专家证人都通过问答方式提供专家证言。律师与专家证人的问答包括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交叉询问毫无疑问是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询问的通常顺序: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再交叉询问、

  通常对专家证人的直接询问包括以下内容:

  1、展示专家证人的资格;

  2、展示专家证人的动机;

  3、展示专家意见及其推理过程;

  4、展示专家意见依据的资料。

  通常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对方专家证人的资格;

  2、质疑专家证人的中立性;

  3、指出对方专家意见依据的基础信息存在的漏洞;

  4、挑战专家证人在形成专家意见中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推理过程。

  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意见一般以书面作出,但为了程序公正的需要,以及使当事人享有对鉴定揭露予以质疑的机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允许当事人和律师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让鉴定人对其提出的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对鉴定结论提出的一句、实验过程予以说明。

  不分主询问和交叉询问

  鉴定人不到庭的例外情形:

  1、鉴定人已经死亡,患有精神病或者居所不明的;

  2、因患病、虚弱或者其他不能排除的障碍,鉴定人在较长时间或者不特定时间内不能参加法庭审判的;

  3、因路途十分遥远、考虑到其证词意义,认为不能要求鉴定人到庭的;

  4、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宣读的。

  日本在保持大陆职权主义模式的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因素,采用了审判长主持下的交叉询问方式。

  ●两大法系对鉴定结论的采纳

  证据的采纳——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在大陆法系又称为证据资格。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某案件事实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

  证据的证明价值由法官自由心证加以判断,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

  1、专家证言的相关性

  2、专家证言的必要性

  3、专家证人的资格

  4、专家证言的排除性规则

  5、专家证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

  有些英美法系国家还将专家证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作为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标准之一。增加了三个可采性标准:充分性、可靠性、实用性。

  (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依据;

  (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

  (3)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的适应于案件的事实。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结论的认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减少了专家报告被排除的机会,鉴定启动的程序、专家的资格、鉴定的任务等都有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正式鉴定前得到确认,并赋予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全力,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

  ●两大法系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英美:

  专家证人证言对法官或陪审团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法官或陪审团在认定案件实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决定是否采信专家证人的意见

  大陆:1、鉴定结论对法官具有拘束力。

  2、鉴定结论对法官无拘束力。德意

  3、鉴定结论对法官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法院判决不采信鉴定结论的要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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