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鉴定的科学基础
第一节: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又称洛卡德交换原理,作为各国普遍公认的司法鉴定基本理论,是20实际初,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在其编制的犯罪侦查学教程中提出的。
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人侦查实践的,当推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发明的人体测量法。——根据人体骨骼长度来对罪犯进行人身识别。
柯南道尔、格罗斯、拉卡桑等也作出了自己的努力。他们注意到:自然界普遍存在着物质交换现象,即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若发生接触、摩擦、撞击则都会引起接触面上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并认为这些交换现象与证据可用于侦查破案。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内涵
物质交换原理——表明犯罪过程实际是一个物质交换和转移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未转移的。
分为两种类型:
1、痕迹性物质交换。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明形态的交换。
2、实物性物质交换——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前者又分为微观物体的交换和宏观物体的交换。
影响因素:
1、分离力和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
2、交换力及物质交换的难易程度;
3、交换的碎片的数量;
4、碎片的附着能力;
5、二次交换;
6、无关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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