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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22)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25:57浏览量:568

  第八章 痕迹鉴定

  第一节 痕迹概述

  ★痕迹——是鉴定客体在一定作用方式下形成的反映形象。一般分为广义痕迹和狭义痕迹。

  广义的痕迹——是指物体运动时所引起的变化而形成的印象或印际。意识性痕迹和物质性痕迹。

  狭义痕迹——物体运动留下的物体性痕迹。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运输工具痕迹、爆炸痕迹以及其他痕迹等。

  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

  (一)造痕客体——亦称造型客体,简称造痕体是指两个客体相互接触作用并形成痕迹的过程中,将自身的某些特征反映在痕迹中的客体。

  造痕体应该具备一定的形态、硬度、体积等特性。

  (二)承痕客体——亦称承受客体,简称承痕体。是指在形成痕迹时反映造痕客体特性并承载痕迹形象的客体。

  (三)作用力——又称载荷,是造痕体和承痕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机械力和理化作用形成的力,是形成痕迹的重要因素。

  (四)介质——主要是指能呈现平面痕迹的某种物质,它是形成平面痕迹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痕迹的分类

  (一)按造痕客体分类,分为人体痕迹、器械、物体痕迹和动物痕迹

  (二)按承痕体表面变化状况分类,分为立体痕迹和平面痕迹(加层平面痕迹和减层平面痕迹)

  (三)按作用力的方向不同分类,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

  静态痕迹——两个客体接触时,造痕体垂直的、无滑动的作用与承受体形成的痕迹。2004.07

  (四)按痕迹质量分类,分为正常痕迹和变形痕迹。

  (五)按痕迹凭肉眼是否可见分类,分为能见痕迹和潜在痕迹

  (六)按承受体变化的范围,分为接触面内变化痕迹和接触面外围变化痕迹。

  接触面外围变化痕迹——简称外围痕迹,是指造痕体和承痕体长时间直接接触,未发生两者的相互移动,从而未引起接触面发生变化,仅在承受体接触面外围发生了表面变化。

  四、痕迹鉴定

  (一)痕迹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痕迹鉴定方面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对案件中涉及的痕迹的种属或同一问题进行的科学判断活动。

  (二)痕迹鉴定的对象

  (三)痕迹鉴定的任务和作用

  1、为分析案件提供材料;

  2、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3、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4、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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