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
第三节 我国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审查认定
鉴定结论的采信包括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评判和鉴定结论证据价值大小的评判。
1、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认定不能仅以鉴定距案发时间的远近、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或者鉴定人职务级别的高低作为依据,应当以鉴定过程的科学性为依据。
2、法庭调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与鉴定事项要求的知识范围是否一致;审查鉴定人受训练情况、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从事鉴定时间、以往鉴定的数量、鉴定结论被采信的情况、专业成就;审查鉴定人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存在偏见、鉴定人的动机及经验、能力和信任度等。
3、法庭审查认定鉴定结论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是标准化的鉴定方法,或者以为相关领域普遍接受。
4、法庭审查认定鉴定结论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机构的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可能存在导致 样品污染的因素,试剂是否有效,仪器设备是否足够灵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5、法庭审查认定鉴定结论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鉴定书的论证部分是否具有逻辑性,以及所依赖的数据或资料是否可靠、充分等。
6、鉴定人需出庭作证未出庭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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