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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28)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29:17浏览量:624

  第九章 化学物证鉴定

  第四节 毒物、毒品鉴定

  中毒:某些物质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会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发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这一过程称作中毒,而进入机体引起中毒的这些物质称为毒物。

  毒品——具有毒害性,能使人形成瘾癖并被国家有关禁毒法律列入专门管制的物质,称为毒品。

  毒物毒品进入肌体的途径——呼吸道、皮肤粘膜、消化道、血液。

  毒物的分类

  1、根据毒理学分类:也可以根据毒物对机体的作用进行分类:腐蚀性毒物、毁坏性毒物、血液毒、神经毒、酶抑制毒。

  2、根据毒物的化学性质分为:水溶性毒物、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金属毒物。

  3、根据毒物的用途或来源分类:杀虫剂、杀鼠剂、有毒动植物。

  毒品的分类:

  1、根据来源可分为天然植物类毒品、人工合成类毒品、天然品经加工而成的毒品。

  2、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兴奋类毒品、抑制类毒品、致幻类毒品。

  3、根据人体对毒品的依赖性可分为麻醉类毒品和精神类毒品。

  毒物毒品在体内的分布代谢——毒物毒品进入机体后,将参与或影响机体的生化过程而发挥其毒性,同时毒物毒品也将被机体所改变。毒物毒品受机体的改变,而最终成为低毒或者无毒物质的过程,就是毒物毒品的代谢。代谢主要有氧化还原水解和结合四种方式。

  影响毒物毒品作用的因素——毒物毒品的理化性质(毒物毒品的分散度溶解度和挥发性、毒物毒品的化学结构)、毒物毒品的量、机体状态、毒物毒品进入机体的途径。

  可供毒物毒品鉴定的检材种类以及采取检材时应注意的问题——检材,即来源于现场或可疑中毒者,供检验鉴时使用,以确定其是否含有某种毒物或毒品的各种材料。

  毒物毒品鉴定中,可作为检材采取的材料主要有:

  1、现场可疑的包装物或容器

  2、可疑中毒者服用或食用过的物品

  3、可疑中毒者的体液排泄物

  4、可疑中毒者的组织器官。

  采取检材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全面采取检材;

  2、采取的检材量应充足

  3、采取的检材应具有代表性

  4、包装检材的容器用品应洁净安全

  5、不得向生物检材中加入任何防腐剂;

  6、对采取的检材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7、应适当采取空白检材和已知毒物毒品样品。

  毒物毒品鉴定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1、了解中毒情况

  2、初步检验;

  3、毒物毒品的分离提取与净化;

  4、毒物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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