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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4)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52:10浏览量:876

  第十三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概述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疾病及相关问题的学科,是精神病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在精神病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范围:2010.04

  司法精神病学是精神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范围主要是各类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发病机制、症状表现、治疗、预防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等,还研究各类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法律能力以及诸如离婚酗酒自杀吸毒等一系列属于精神卫生方面的问题。

  广义的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精神医学的问题。

  狭义的司法精神病学主要探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强制治疗等的问题。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大脑精神活动发生紊乱或失调,导致认识情感和意志行为等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一类疾病。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2008.04 2003.07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病是指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疾病。精神疾病除包括 精神病外,还包括精神发育迟滞、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

  精神疾病的分类

  1、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的分类方法,分为:

  精神病,旧称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重性抑郁症、癫痫并发精神障碍。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包括神经症、人格障碍、性变态、轻性抑郁症、单纯性慢性酒精中毒

  精神发育迟滞;按照病因的来源分为:内源性精神疾病、外源性精神疾病。

  2、按照病因的来源分类2003.07

  内源性精神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大脑内生化代谢障碍等因素引起的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外源性精神疾病——因外来因素作为主要病因导致的各种精神障碍。如颅脑损伤伴发精神障碍、患传染病时出现的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查明案情,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部门委托,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又怀疑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分析判断和评定的过程。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和任务

  2004.04 2009.04 2007.04

  1、各类刑事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监禁的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

  3、在民事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4、4、其他各类案件中,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受害人证人检举人自首人等。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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