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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5)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52:46浏览量:934

  第十三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第二节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的程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相关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

  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3、司法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 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任务2008.7 2010.7

  1、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组织技术鉴定小组;

  3、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4、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不仅要有深厚的精神病学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精神病学临床经验,还要具备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及有关法律知识,并受过相关的系统训练。一般的病理学法医师临床法医师是不能胜任精神疾病鉴定工作的。

  1、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2、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医师以上人员。

  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应提供那些资料?

  2003.04 2007.07 2010.07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前,必须填写鉴定委托书,说明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委托单位在递交鉴定委托书的同时,还要递交以下搜集到的资料:案情的详细资料、被鉴定人的个人信息、病史资料、家族史资料、被鉴定人的文字书写材料、在押期间表现。

  鉴定的实施

  阅卷、精神检查和其他检查。精神检查的具体内容有:一般情况、认知活动、情感活动、意志行为活动。

  鉴定书的内容:一般项目;案情摘要及委托鉴定理由、被鉴定人的概况和案发前后的精神表现;检查与观察;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鉴定人员签名及加盖公章。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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