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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6)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53:13浏览量:975

  第十三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法律责任能力的评定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核心问题,是委托鉴定机关要求进行鉴定的目的所在,也是司法机关认识被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并作出必要处理的重要依据。

  法律能力又称法定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

  ★责任能力——一个人达到法定年龄,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03.07

  受审能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立即被控告的性质、定罪带来的后果,以及能够为自己合理辩护或者在辩护时合理地帮助他的辩护人或律师的行为。

  服刑能力——罪犯接受改造的能力。有无服刑能力主要以医学诊断为准。

  作证能力——证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原则——是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医学要件:是指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法学要件:又称心理学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发生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因精神疾病使它完全或部分地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与后果的认识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是非善恶是否违法是否危害社会的分辨能力,而不是指对日常生活或其他事物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2004.07

  ★责任能力的划分——少数国家实行两分法,即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我国实行三分法,即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

  ●实行三分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客观上存在从精神正常到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中间状态。

  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

  4、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因此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也无不妥。

  无责任能力的评定——医学要件:1、被鉴定人被诊断为患有某种严重的精神疾病并处在发病期;2、中度或重度精神发育不全,或者未达到中度重度,但伴有精神病性发作;3、特殊的精神障碍。法学要件:具备上述医学要件之一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状态,导致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丧失。2006.07

  限制责任能力的评定——医学要件:1、重性精神疾病未愈部分缓解或残余状态。2、轻度至中度精神法院不全。3、具有明显精神障碍的其他精神疾病。法学要件:具备上述要件之一的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由于明显的精神障碍,导致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的评定——医学要件:1、重性精神疾病已经痊愈或已经缓解处于间歇期;2、轻度或轻微的精神发育不全;3、无明显的精神障碍;4、无病或诈病。法学要件:上述符合医学要件的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无客观依据可以证明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存在明显削弱,即为精神正常。

  2006.04 2009.04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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