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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47)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4-12 11:53:47浏览量:799

  第十三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第四节 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法律上讲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能力的评定也是一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基础,但与评定责任能力有许多不同之处。

  医学要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医学要件,是民事主体是否是精神病人;

  法学要件:是民事主体对具体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即理解民事行为的实质,正确地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

  在评定辨认能力时,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1、能否正确理解具体民事行为的性质和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2、能否正确理解民事权利与相应的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

  3、是否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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