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三方协商机制
1.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企业内部调整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三方协商机制、惯例调整
2.三方机制 是指政府 (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3.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 主体独立、权利对等、民主协商、充分合作
4.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①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②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③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5.三方协商的级别 国家级的三方协商、产业一级的协商、地方一级的协商、企业一级的协商
6.三方协商的职能
1、磋商和咨询职能 主要是对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劳工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谈判决定职能 主要体现在以工资为中心的劳动标准的确定上
3、仲裁和协调职能
7.三方协商机制的主体(其他二个主体参考课本296)
(一)政府
政府的作用:1、维护国家利益2、组织作用3、平衡协调作用4、监督作用5、服务作用
8. 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
§ 1、由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 如法国的经济社会理事会
§ 2、采取劳工大会 由政府组织三方召开,每隔一段时间就有关全国性的劳动问题进行讨论
§ 3、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 如国家促进委员会、国家劳资生产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工资委员会等
§ 4、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 5、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 如日本的产业劳动恳谈会、俄罗斯的社会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
9. 中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
§ 中国的三方机制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进行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中国的三方机制体现明显的政府主导特色
§ 我国的三方协商机构在组织模式、协商内容、议事规则以及运行格式上表现出明显的统一性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制度:《工会法》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5条 我国已批准的ILO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我国的三方会议制度: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
10. 政府作用突出的原因
§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不成熟增加了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介入劳动关系协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政府的劳动行政权力保障了三方机制的运行的有效性
11. 我国三方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三方主体的缺位与代表性不强 明显的表现是:政府的越位与专权、雇主组织的缺位与嬗变、工会的缺位与畸弱
(2)组织体系建设失调
§ 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省、市两级已经建立了三方机制
§ 区县一级三方机制建设相对较慢
§ 企业级别的三方机制尚未形成
§ 已经建立的三方机制,三方机制的机构、方式、内容、运行等固定化,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3) 相关法律支持不够完善
§ 关于三方机制的的法律法规有了原则性规定,但法律体系目前不够完善
§ 缺乏具体化、可操作化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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