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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10)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3-05 10:32:06浏览量:859

  第三章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第二节:鉴定机构

  根据管理机关的归属,可以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哪几类?2003.07 2010.07

  分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定机构和侦查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2005.04 2007.01

  1、人员条件——3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人

  2、设备条件

  3、其他条件。资金、场所、名称条件

  ●鉴定机构的职责——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的职责是接受委托或指派鉴定的要求,决定是否可以受理鉴定和组织实施鉴定

  ●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当由于鉴定人个人的过错造成虚假错误鉴定以及鉴定材料被更换遗失毁损等情况时,一般不需要由鉴定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39条

  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司法鉴定活动;

  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信息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坚持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具有39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由于鉴定人水平低下,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的不正确的鉴定结论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占一定比例时,表面该鉴定机构不具备开展鉴定 业务的资质,将受到争睹至撤销的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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