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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司法鉴定概论科目复习资料(12)

来源:春学教育自考网2021-03-05 10:33:02浏览量:661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节: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论述2005.04

  司法鉴定的委托——包括鉴定的指派和聘请。通常,司法机关委托本部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指派鉴定★;司法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称为聘请鉴定。★鉴定委托权是由鉴定决定权派生的,享有决定鉴定权的主体一定享有鉴定的委托权。

  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2007.04

  1、鉴定资料的确认;

  2、鉴定要求的拟定;

  3、选择鉴定机构与选择鉴定人;

  4、鉴定委托手续。

  指派和聘请鉴定人时应遵循的原则

  1、应遵守”鉴定法定资格主义”为主与”实体资格主义”为辅的原则

  2、因遵守公正的原则;

  3、遵守选优的原则

  二、●司法鉴定的受理 2008.04

  受理鉴定的一般规定——受理鉴定的主体一般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主体必须按照依法确定的鉴定范围受理鉴定。

  受理鉴定的手续——受理鉴定的人员除首先对委托鉴定的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外,重要的是进行实质审查。

  具体要求:

  1、审查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律资格;

  2、了解案情;

  3、审查鉴定要求和鉴定材料;

  4、决定受理的手续;

  5、鉴定费的缴纳。

  决定受理的手续:认为本鉴定机构具有能够满足鉴定要求所必需的人员技术和设备,专门问题符合受理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如果要求解决的专门问题不在自己的鉴定范围之内,或者不能解决该专门问题,应决定不受理鉴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委托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部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鉴定机构的规定,决定受理鉴定后,办理受案登记手续,由受理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然后对检材和样本进行逐一清理交接,并约定完成鉴定的具体时间。对于函件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在受到鉴定委托函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不受理鉴定的条件——鉴定机构无法定理由不得无故拒不受理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被指定的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2、委托鉴定的主体没有法定的资格;

  3、委托鉴定的法定手续不完备或者不真实;

  4、委托单位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违背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5、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6、委托鉴定的专门问题及鉴定要求超出受理鉴定的范围;

  7、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8、缺乏鉴定必须的技术设备不能按时或不能作出鉴定结论;

  9、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鉴定的情况。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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